-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有个外包施工队,合同协商是给施工人员发工资,现在队长要求把所有工人的工资打到他个人账户上,请问这样做可以吗?有税收风险吗?
您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上述处理需要明确约定,包括单位与队长及所有工人都要协议清楚,以免发生争议(比如一旦队长未能及时向工人支付,则必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二、这种情况下,队长最多相当于代领工资,而非支付主体。工资支付主体仍属于单位;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三、上述施工队及施工人员如果并非本单位人员,则虽然名为“工资”,其实属于支付施工款项;仍须取得发票,并与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一并留存备查。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
请您补充一下:事实上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租这个房子呢?
只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您说的存货write off,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