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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中的免税收入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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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0588418 提问于 2019-06-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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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19-06-14 14:49

    这是个开放性问题,可能回答不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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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14: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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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13: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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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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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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