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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境内外贸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境外公司所有业务均发生在国外,该业务可否享受零税率?我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服务费金额在10万美金。谢谢!
您好,您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合同在国外签订的,您公司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因此您公司不是该研发设计合同外方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代扣代缴该项技术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3.设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