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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一下,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承运,材料费、运费发票分别开具,款项全部付给供货商,供货商付运费给承运方,是否违背三流一致?您帮忙看下相关条文是哪一个,谢谢老师了!
您好,《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针对你所描述的操作方法,款项支付供应商,由供应商支付承运方,显然违背了规定,可以分开,材料款项支付供应商,运费支付承运方,分别开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