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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可能有些异议。以下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物业用房的性质通常为项目公共配套,没有独立产权,也可以理解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对应的土地已经分摊给业主。
二、若小区业主皆为其他个人(非经营者),则虽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实际工作中,各地通常对此予以免税。即物业占地乃是“免税业主之免税土地”。
三、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显然属于纳税单位,其无偿使用(通常不会给业主付钱)业主(业主当然免税)的土地,则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