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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
一、增值税方面
(一)如果上述“独立纳税”已经得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即就“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自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如果上述“独立纳税”只是自行决定,个人对此存在异议:
1、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独立纳税、登记限于“外地设立”,上述政策皆未包含“同一纳税辖区”(本地)。
2、反之来讲,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允许独立纳税,则所有企业无论实际销售额大小,皆可依其实际销售额比照免税标准,进行拆分以享受优惠政策;显然这种逻辑不应成立。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个毫无异议。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本身没有任何独立税收政策,只能由总公司一并计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税收政策。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