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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统计的时候包含了费用化支出单和资本化支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不区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