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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是广告文创公司,我们给客户设计了灯箱广告和KT板广告,这些灯箱加工与kt板的制作是我们的供应商做的,做好后我们提供给客户,给客户开发票制作费,是属于服务6%还是劳务13%?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上所述,工作包括“设计、加工并提供给客户”,显然属于“广告服务”(即使考虑“设计”,也实质上区别不大,设计、广告税率一样)。至于即使认为这些灯箱、KT板属于货物,顶多也是“混合销售”,应视主营计税、开票;而“广告文创公司”主营当然是服务而非销售货物。总之,个人理解,按照服务开票并无不当;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