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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我们公司员工买材料先垫付 销售方开的专票 这个进项可以抵扣吗?是不是不符合三流合一? 需要税前调增吗?
“垫付”本身并非不得抵扣、不得扣除之原因。也就是说,并非因为“垫付”而导致不得抵扣、不得扣除;若有其他税法原因,另当别论。
先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贷:银行存款
只要上述资金垫付、归还清楚明确即可。
依据层面: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三流一致”是指销货、开票、收款一致;并未限制“垫付”。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问答:
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