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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间固定资产调拨涉税问题
您好,总分机构资产调拨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不用于销售,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