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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是制药企业,现要研发新药,请问前期的费用都进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吗?这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一、研发支出设置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明细科目,您可判断(或由研发部门判断)是否能够形成资产,而决定列入资本化支出或者费用化支出。(若确实无法判定,则依谨慎性原则,作为费用化支出。)
二、无论作为资本化支出或者费用化支出,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之定义,即“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且符合相关归集项目要求(具体可查阅“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皆可依法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