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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行业的公司,与甲方签定合同中约定在每月或固定工程进度节点由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确认工程进度后,根据确认单开具发票收款。
增值税销售额(不叫“应税收入”)与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并不奇怪。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乃是工程收款(不含预收)、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并非预收)、按照收入确认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开票(不能任意先开票)、工程完工孰先原则。
当然,恰好一致也属正常。比如您所讲的,似乎会计、所得税、增值税三者都是比照完工进度确认,如果增值税方面没有其他优先情形出现,则您的处理并无不当,似乎也是一致的。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