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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保健品)快要到保质期了,但是没过期,卖不出去了,车间拿回去做辅料了,这个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会计、税法并无差异,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此种情形不必视同销售,也不必进项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