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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以EXW贸易方式报关,货物出厂物权即属于买方,买方报关时候,报关单的发货人为卖方,但是提单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对应不上,这有影响到出口退税吗?谢谢!
您好,买方报关时候,报关单的发货人为卖方会影响到出口退税。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的不良后果: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但不以卖方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卖方就要视同内销处理,按内销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同时,还会滋生“买单出口”、“配单配票”的土壤,给不法分子骗补骗税提供可乘之机。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报关出口业务通常不是由卖方完成,稍有不慎,卖方就有可能无法取得出口退税必备的信息资料。在此提醒卖方,若要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必拘泥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之所以现行政策会如此规定,是因为制定政策时还没有以EXW价成交方式报关出口的业务,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政策。如果卖方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政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的规定确定,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答复:
1.第一种业务,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需要扣缴增值税,不涉及附加。第二种业务,不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2.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的主体发生外币交易,应当设置外币账,确认购付汇中涉及的汇兑损益。
3.如果是足额购汇预付,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操作指引: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3010),核实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若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则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