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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任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但工资、福利待遇都在集团发放,只是不定期来指导工作,请问我公司为她提供的住宿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如何筹划使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没有涉税风险?谢谢
上述情形不能抵扣。
既然“工资、福利待遇都在集团发放”,则其属于集团人员,而非本公司员工。参考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应该遵循“谁的人、谁抵扣,谁用工、谁抵扣”的原则。其他费用原理应当也是一样的。
老师您好,您提到的文件规定主要针对旅客运输服务,住宿费发票开具的是报销单位的抬头,如果确实是为报销单位发生费用,应该是可以在报销单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
请您补充一下:事实上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租这个房子呢?
只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您说的存货write off,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