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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公司采购食材,餐饮公司派人到我们公司做饭及餐后打扫卫生,月末餐饮公司开发票,他们发票开餐饮服务是否合适?
个人认为,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所谓“餐饮服务”,需要包含“饮食”、“场所”两个要件。如上所述,餐饮公司只是派人做饭,但饮食场所并未提供,应当并非“餐饮服务”。倒似“加工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个人感觉不太符合“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此项服务兼有管人、管事要素;上述业务似乎主要在于做事,而不管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或有异议,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还是需要具体看您所说的技术支持的实际内容是什么,比如说就是针对某个事项提供是咨询服务的,就开鉴证咨询服务税目发票,如果是针对某个项目帮助对方研发或者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的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发票。
首先确定一下赔偿的性质,如果双方商议是对采购的商品给与折扣的方式给与补偿,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商议是针对使用对方货物给您造成损失的赔偿,你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不能开具发票,因为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你没有给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
你是销售方?您说的对方承担贴现息费用,属于价外收入,您需要按主要销售的商品税目开具贴现利息的发票,税率和主要商品也是一样的。会计核算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你的财务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