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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属于动产,)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上述车辆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征收率3%,减征税额反映于申报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如果已经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法定可以抵扣,但本公司购入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未能抵扣),则此时依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应购买方索取依法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