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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购买材料一批,收款为建材城的销售商个人,发票提供为建材城,三流不一致,如何处理比较好
您好!
根据前期电话沟通,从传统货物销售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要求来看,的确要求销售货物的单位需要和收款单位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存在相应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况;因此,如果上述个人并无办理相关经营执照,统一由商场进行收款和开票(款项由个人转交给建材城),那么上述发票不存在风险;但承租的个体户都是以商场名义,但实际却是自主经营,并且已经办理个体登记,则存在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建议处理方案如下,查询上述个人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如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建议在其个人的收款收据加注上述款项转交由建材城进行收款并开票;如已办理税务登记,原则上应要求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自行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