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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确认销售、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条件、享受免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注:计入“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存在异议。个人认为,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转回“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