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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公司外购的工艺品用于赠送外单位开业贺礼,上面刻有受赠单位和我单位的全称以及庆贺事项(相当于定制)。该贺礼可以作为宣传费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作为宣传费用也可以不再作为礼品视同销售了吧?
您好,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只是说货物指有形动产,并没有明确货物的类型。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印有公司标识的物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也不是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货物定义。故不应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