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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到3年的房屋租赁费30万元,依照【2010】79号文规定,将10万元计入当期收入,另外2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分别在以后2年确认收入,增值税当期足额缴纳,房产税也要分3年缴纳吗?增值税附加税如何缴纳?
一、账务处理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增值税当期足额缴纳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缴纳。既然增值税当期全额缴纳,附加税费理应一并计算。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房产税规定不是十分清楚。个人认为,应当分年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这个问题有所歧义,有的地方认为一次收取租金应当一次缴纳房产税,有的地方认为收到租金时若全额开具(代开)发票则应一次缴纳房产税。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