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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商场,和品牌方联营售卖珠宝玉石,只代为收银,货物进出为品牌方自行负责,每个月品牌方开发票结算销售,珠宝类型多样,请问如何缴纳消费税,非纯金纯银产品部分需要缴纳消费税吗?适用的税务条款是哪一条?
您好,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的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根据 《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76号)的规定,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