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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管道维修费能加在固定资产房屋的原值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作为资本化支出,并入资产原值,须导致资产产生新的用途或者延长使用寿命(这儿指的是延长原本设计或者预计使用寿命之类),且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
如上所述,“暖气管道进行了维修”不会导致资产产生新的用途或者延长原本使用寿命,只是起到维持原本正常使用目的,作为管理费用(修理费)即可,不宜资本化。(注:计入什么科目,原则上与金额关系不大,关键在于实质。金额微小可能基于重要性原则直接费用化,但金额较大并不意味着一定资本化。)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