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总分公司财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基于上述政策:
(一)若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分公司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则分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二)基于您的第一问“分公司可以直接给业主开具发票不”,则显然您的分公司已经作为独立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因此其他单位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发票的名称应当是分公司名称。
另外,基于“在税务办理了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也可反向推出此道理。假设分公司并不独立计算纳税,则原本并入总公司,根本谈不上“在税务办理了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这件事情。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