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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中提到境内所得是指什么意思。现在我们企业与外商在谈,外商在境外为我们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费用由国内公司承担,请问要交所得税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10 15:4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首先需要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由于负担的企业在境内,应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属于劳务所得,并且该劳务从头到尾完全发生在境外,可以判定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更倾向界定为宣传费用,虽然是参展过程中合作方提供的,和我们找其他人制作应该取得效果和作用是一致的。
实际支付给对方90万即可,另外16万代扣代缴。
借:管理费用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6万
若无偿提供加工劳务(这不叫“服务”),未收取报酬,则无需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处理。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视同销售情形,并未包含此项——依照“税收法定”原则,无征税依据即是不征税的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