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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事去年住了酒店忘开发票,导致账面预付款挂账,现在公司面临跨省搬迁(说跨省搬迁视同清算),所以想追问酒店要发票。但是酒店说已经超过期限不能开,要我们提供法律法规给他们,才考虑申请开票。老师有何建议?
这个问题本来规定不甚明确,实际操作中就有异议。且无论酒店要您提供依据,即使您要酒店提供不开依据,恐怕他也可能提供得出来。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无论适用上述哪一条,开票时点都是去年;您当时并未依法索取,本身恐怕也是有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此条款即明确了您索取发票的义务,又明确了索取发票的时间(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总之,理亏是肯定的;退一万步说,即使您同事当时说“要发票”,而酒店不给开,您也应当当时处理(比如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付款义务与开票义务同时履行等),而非过了一年多才要啊。
现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是与酒店协商(也要理解酒店,这么长时间补开发票,基于上述规定,也有违规之嫌啊)或者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注:很多事情都有时效规定,比如认证期、诉讼期、申请退税期等,超过时效都会失去权利的。)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