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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执行到一半,承租方提前解约,双方协商支付赔偿金,请问这部分赔偿金需要对方提供发票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证,谢谢。
您好,承租方支付的赔偿金应作为出租方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就取得的赔偿款开具相应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承租方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计入相关费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