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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收据由住建局开给开发商,现在我们从开发商手中买房的话,维修基金收据抬头是开发商的,我方单位付
个人认为,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住房维修基金,既然由业主缴纳,则开发商只是代收代付,并非缴纳主体。那么开发商与主管部门结算,自然会以收据之类凭证,但这不是正式“财政票据”。这里我得打个比方:比如您给厂家预付款,厂家给您开“收据”,厂家发货结算,给您开“发票”;维修基金当然并非“发票”开具范围,相对应的,正式缴费凭证,与“发票”所对应的乃是“财政票据”(有监制章的),而开发商与主管部门结算的“收据”,也就大致相当于预付款时的“收据”,就是这个道理。
也就是说,开发商代收代付,只是取得普通“收据”,证明资金收付。而作为正式住房维修基金的缴费凭证“财政票据”,应当由主管部门开给业主。而且业主办理房产证,也需要这个票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