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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有的发票写的是免税、有的是0%,是否有区别?谢谢
一、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增值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住宿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二、疫情期间有如下优惠政策
(一)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餐饮服务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餐饮属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另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还有一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餐饮服务来讲,发票票面税率6%或者征收率3%(优惠是权利,可以依法享受,当然也可以放弃)、1%征收率、注明“免税”皆为可以;但是0%是一种错误适用。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