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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位于保税港区内,收到了政府转入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相关税费?是否有参考文件?谢谢!
您好,如果项目建设是长期的,则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来确认,如果采用总额法,则在收到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再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损益(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如果采用净额法,则直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依据情况不同选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详情您可以参考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
收到政府的专项资金无需缴税。在花费政府专项资金时,由于政府的专项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如果您选择对这笔资金不征税,那么这笔用这笔资金支付的费用和资产对应的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您可以结合情况考虑选择不征税还是征税,征税比较简单,而且选择不征税,收入不交税,费用也不能抵税,其实也并不能算优惠,若您有加计扣除类的优惠,选择征税反而会比较好。
如果不征税除了要获得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文件,还需要建立专账,记录这笔资金的支付明细。
具体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