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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和打款公司不一致,但属于同一个集团下,可以吗?
对于总公司集中付款,开票开具下属公司的抬头,有一个文件可以参考。
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这个文件是一个回函,是有针对性的,是不是可以推而广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请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