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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2019年购入一台锅炉已开具发票投入生产,发票开具名称:锅炉及辅助设备*蒸汽锅炉,规格:szs10-2.5/245-Q,请问企业所得税可否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
铂略会员60615443
提问于 2020-05-19 11:1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你所说的蒸汽锅炉,属于该文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的一项,是否可以满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该文件中列示的性能参数、执行标准等比对。下边是该文件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网址,请结合你采购锅炉的详细情况比对是否可以适用优惠政策。
http://www.shui5.cn/article/2e/114668.html
http://www.shui5.cn/uploads/soft/170925/8-1F9251S429.pdf
https://wenku.baidu.com/view/38d371d40b4c2e3f562763aa.html
A公司、B公司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标的公司C),B公司是转让方,A公司是受让方。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