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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4 10:23
软件企业提供的服务各不相同,并不能以统一的做法来衡量。
较为简单的方式是以客户签字确认的项目进度文档作为参考依据。
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汉得信息主要收入来自ERP项目实施合同带来的收入。ERP项目一般都有四个阶段:需求调研、业务蓝图设计、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其中发行人ERP项目实施中的固定总价项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成工作的工时占应提供劳务总工时的比例确定,即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某项目当期收入=累计完成工时/预算总工时*合同金额额-前期已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不一需求调研、业务蓝图、系统实现、系统上线等阶段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但各个阶段取得的客户签字的文档是在确认计费人天是否有效的重要节点。由于公司确认收入不是以外部证据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反馈意见时要求披露公司ERP项目实施收入的确认方法、项目进度的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的实施合同及运维合同的情况、各合同在各期末的完工情况、收入确认及成本归集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