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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混凝土,搅拌站公司,想问一下老师,用废料做原材料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您好!你们公司所用的废料不知道是什么材料。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条件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优惠:
1、税率优惠:可选择简易计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减税优惠: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
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70%
所得税优惠: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4]57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