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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问题在下方
您好,建议提问题时,不同的公司,分别用A,B,C来指代。问题1叙述的不是太清楚,是否是想表达,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应收股权转让款,但B超过三年未支付,并且,2019年时,该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是否应作为2019年坏账损失,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如果是,则可以,需要A公司在2019年做损失的会计处理,即将应收账款之应收股权转让款部分转为营业外支出,同时,凭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注销相关资料作为损失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问题2,如情况属实,可申报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属于2019年的支出,只能在2019年扣除,而不能在2020年扣除。
依据:
Ø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按您描述,属于一种补贴性质,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