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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带上数字来讲比较明确。
假设您销售10件,单价1000(不含税),成本800元/件。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如果拿钱来抵,比如折扣10%,您须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如果再给人一件货呢?另开一张发票,票面两行:第一行正常销售一件;第二行开具销售折让。总额当然为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