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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中,委托方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能否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研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并最终将其工艺技术转让给A。 合同签订时,该项技术成果尚未形成,且开发过程可能面临成功/失败风险,故该合同形式上是技术转让,但实质偏向于委托开发。但合同中约定,该项技术成果的最终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方即B公司。 对此,A公司基于将合同理解为实质是委托开发合同,对支付给B公司的委托研发费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与此同时,B公司基于形式为《技术转让合同》,判定取得的该项业务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并享受了增值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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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80620512 提问于 2020-06-0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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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0-06-04 14:49

    技术转让的前提是对技术有所有权,根据合同该项技术成果的最终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方即B公司,所以A 不就有技术的产权,何谈转让呢?所以我理解不管合同名字叫什么,还得看实质内容,B不属于技术转让,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

    • 2020-06-04 10:29:52
      高老师您好。A不具有技术的产权,且A没有做技术转让所得,A做的是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与此同时,B享受了技术转让所得免税。请问两者可以基于同一份合同的不同理解方式,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吗
    • 2020-06-04 14:50:48
      根据合同实质,就是B接受A委托进行了研发服务,不是技术转让,B不能按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一个合同的双方当然要基于一种解释,不能按各自有利原则进行纳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8 18:0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8 17:4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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