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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进口进来,部分内销,因在国内滞销,剩余部分产品分不同批次复出口到国外,请问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如何确定呢?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
一般贸易进口后再出口,有两种模式:
一是一般贸易购入材料,生产产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正常缴纳进口税,出口时按正常出口退税即可;
二是进口后不经过加工直接再出口,2012年退税改革后,进口的商品再出口时,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了(12年以前是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该退税是直接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为依据申请退税。那么境内企业进口的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时如何申请退税呢?
下面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进口的商品再生产另一种商品:
该模式的出口标的物是新的商品,而非进口的商品了。
1、生产企业,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抵扣,出口时直接按免抵退处理。
2、外贸企业,由于外贸企业需要委托工厂进行加工再收回成品出口,根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商品出口时必须用成品发票申请退税,即“一票法”退税。因此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后需要作价销售给工厂进行加工,工厂加工完毕后连同加工费及外贸的“作价”金额合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用来退税。
例:外贸企业进口10000元材料,增值税1700元,则外贸企业作价“销售”材料给工厂,假设作价金额11700(平价或加价)并开具专票给工厂。工厂收取加工费1170元,则工厂开具成品发票12870元。外贸企业用12870元的发票申请退税。
二、进口商品后直接再出口
该模式主要对外贸企业而言,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缴款书,再出口时按缴款书对应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原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须做转出。
1、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在实践中采用“单票对应法”,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进口缴款书必须一一对应。这一点是非常特殊和明确的!
2、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分多次出口的,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进货分批申报单录入,录入第1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默认为01,录入第2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自动默认为02,点击“打印分批”按钮,打印出纸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答复:
1.第一种业务,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需要扣缴增值税,不涉及附加。第二种业务,不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2.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的主体发生外币交易,应当设置外币账,确认购付汇中涉及的汇兑损益。
3.如果是足额购汇预付,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操作指引: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3010),核实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若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则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