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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2015第43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7:26
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受益匪浅!谢谢~
退休员工无需缴纳社保(可能也交不上)。
非全日制员工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社保无需缴纳。但是,为了避免歧义,我必须强调一下“非全日制员工”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不符合上述“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却按“非全日制用工”享受社保政策,那可就不行了。
对于退休员工、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实事求是),个人所得税皆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不需要。
如上所述,您公司既没有向“小偷”销售原材料,也没有视同销售(无偿赠送)给“小偷”,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企业所得税是需要缴纳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这儿并无特殊之处。对于食堂而言,收了多少餐费,就按多少缴纳增值税——至于钱是谁花的,与食堂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