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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2015第43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7:26
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受益匪浅!谢谢~
不可以。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当然,此处“建立劳动关系”,应是指实质上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实际上就是劳动关系,而只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也属于从业人数的。
既然“活动现场有企业logo照片”,那就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了,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