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国税公告2015第43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7:26
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受益匪浅!谢谢~
按照2026年新的政策,甲供工程已经不再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肯定只能适用9%税率。对于第二种情形,除非符合“清包工”定义(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则可依3%简易计税),否则亦须适用9%税率。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除非“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异地分公司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则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其依法抵扣、留抵或者退还,而无法转到母公司(当然,分公司可以再卖给母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确认销项税额,母公司确认进项税额——不过我估计您希望问的并非这种方式吧)。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