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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税率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何时购买?何时销售?原先卖方是一般纳税人吗?上述车辆是什么车?
首先,明确一下,您需要按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所谓依据,就是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条款。
这儿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为什么不能适用“3%减按2%”?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我之所以一定确认何时购买,购买用途等因素,就是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您所述,既然“是2013年8月1日以后买的,用于征收增值税项目公务”,那么当时是可以抵扣的(即使您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那也是您公司本身原因导致,而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3%减按2%”政策。
这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和审计相关,所以和审计费一起计入审计费用。
个人理解最好提前测算好相关费用,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审计费中更合适一些。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
首先明确一下,是您公司请设计公司设计了标商(商标还是标商?标商具体是什么),然后所有权归属于您公司,但这个费用是商品运营商来支付吗?如果是这样,应该属于别人替你承担您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但你并没有给运营商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个您无法开具发票的。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理解您的意思,麻烦再详细说明一下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