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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下一个合同中涉及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安装系统集成,是可以分开签订合同享受不同税率吗,另外一个合同中设计电子智能化工程也有设备的投入 ,也是按混合销售吗 还是可以按照?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个合同中涉及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安装系统集成,是可以分开签订合同享受不同税率吗,另外一个合同中设计电子智能化工程也有设备的投入 ,也是按混合销售吗 还是可以按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一项业务由货物+服务;兼营为两项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所以,贵公司一个合同中涉及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如果自产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为兼营行为可以分开签订合同适用不同税率,如果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销售安装系统集成软件,按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一个合同中设计电子智能化工程也有设备的投入,按兼营两项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