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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准备与政府进行一项合作,在甲地为政府修一个酒店,政府在乙地(乙地在县城,甲地属于该县城的一个古镇,两地距离20公里)配土地给我公司做开发,因政府配地不能覆盖酒店修建费用,所以我公司想在土地增值税上做一点筹划,即把酒店和县城的开发作为一期来修建,政府部门出具一个施工、规划等相关许可,请问一下:这种操作有没有先例?税务局对此类情况土增税清算时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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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70615768 提问于 2020-08-0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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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0-08-06 13:48

    您好,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周期长、销售房屋频繁,每次转让房屋均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财政部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开创了预征—清算制度,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国税发〔2006〕187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何为“分期开发的项目”,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文明确,实务中引发了众多争议。在各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的地方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例如辽宁、安徽、宁波、重庆、厦门、湖北、海南;有的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例如深圳;有的以税务局审核后的企业会计核算对象作为分期的标准,例如大连;还有的并未发文明确。清算单位的不确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国税发〔2009〕91号印发 )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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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6 18:2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赠送有条件吗?路人甲、路人乙,来了就给,还是必须买够多少才所谓“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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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6 15:0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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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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