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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适用范围

成都市地税局请示省局及总局后发文:“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请问郑州市房地产企业能否依此申请缓交配套费部分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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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6913588 提问于 2017-10-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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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10-26 19:18

    【解答】您好!首先你们企业在郑州市,是不能依据其他省市的地方政策进行业务处理。您应该请示当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政策依据】

    1、《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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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4-29 11:3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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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4-29 09:0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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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5-04-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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