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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司已注销,我公司应付账款还未支付,也未收到发票。我司应如何支付这部分账款?会有什么风险?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从民法层面来看,《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当债权公司注销前,就应当就上述债权关系作出安排,如果未做安排,视同放弃收回债权处理,与你公司的交易关系和义务也宣告终结。此时,法定代表人也已经丧失了代表该债权公司的权利,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在对外作出活动,因此将未支付款项给该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律依据。
2. 从税法层面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于此时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分属不同民事主体,双方也不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个人再行开具发票,存在开票主体(应该为债权公司)不适格的情况,触碰到虚开发票和无法税前列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