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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丧葬补助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3 10:08
可以免个税,从福利费中支出。
主要的三个文件如下,供您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一、“共同接受”乃是一个事实。当然,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用来佐证这个事实。此处并无其他条件。
二、此处例子,个人觉得,乃是两个环节:一是总公司接受了银行贷款服务,二是各分子公司接受了集团总公司贷款服务,而非总公司、子分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三、常见分割单政策,一般乃是水费、电费分割,包括房东与租户、租户之间,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