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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给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我们,个人代开也可以开1%的咨询费发票给我们,专票吗?比如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上所述,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服务,个人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这是法定义务。若说接受方承担,只能是提高咨询费金额,法定纳税义务无法改变。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