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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借聘给我公司的控股公司从事工作,借聘合同约定借聘人员工资薪酬在控股公司列支,请问控股公司列支的该薪酬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据你的描述,如果借聘人员和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由你公司支付工资,控股公司借聘该人员,应该属于你公司提供劳务给控股公司,派人到控股公司来完成此工作,因此应该工资在你公司发放,同时你公司开具发票给控股公司收取费用。控股公司以你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