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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A公司购买油卡,把油卡副卡给了B公司使用,没收钱。
根据您的表述,我认为应该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应该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招待费)贷:预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表在未开票金额栏填写
发票,我认为你没法开具,因为你不是成品油经销单位,开具不出来。
目前对于预付卡,增值税相关规定是不能开具带税率的发票的,需要开具“不征税”的发票,所以有偿卖给B 公司,也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B 公司应该凭充值卡的消费记录向加油站索取加油发票。之前您提问时说根据油卡消费金额开具发票给A ,应该是消费后开具的发票吧?那么这样你如果有偿转让该卡,消费人就是B 了,就应B 去加油站开票才对。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请您补充一下:赠送有条件吗?路人甲、路人乙,来了就给,还是必须买够多少才所谓“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