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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8号公告有关问题

你好,问老师一个问题:
我们是一家生活服务类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号公告,我司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有一个问题,部分甲方单位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6%),于是我们开发票时,部分发票开具了专票(正常申报纳税),部分不需要专票的开具了普票(免税)。近日接到税政通知,说是必须将已开专票红字收回,改成普票,并且说,即使对方要了专票,也不能抵扣。
请问:税政的说法对吗?不是以票控税吗?不可以部分销售免税,部分不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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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0600094 提问于 2020-09-0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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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0-09-08 17:33

    作为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税,需要对全部业务均适用免税,如果部分业务开具专票,意味你公司放弃了该业务免税政策,对于所有业务均应交税,不能其他业务再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免税政策了。所以税务机关的意思应该是如果追回专票,你公司继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否则全部业务都要适用应税政策了。

    • 2020-09-09 09:21:32
      我们原来的做法是同样的生活服务(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部分开专票不免税,一部分开普票免税,这样做看来肯定不行,但是,由于甲方强势,一定需要专票用于抵扣,可否这样变通,对于这部分,货物或服务名称可否修改为其他业务类型,还是说无论如何,只要我方享受免税,哪怕是不属于生活服务的业务,所有业务必须开普票。
    • 2020-09-09 10:22:39
      是按收入项目来讲的,比如住宿服务你免税,餐饮服务可以不免。但都是住宿服务就必须采用相同政策,要免全免,要征全征。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4-29 11:3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4-29 09:0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4-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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