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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目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收取餐饮发票,票面注明“免税”本身没有问题。
另外,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目前)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对于湖北之外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如果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又或者连此减税政策也放弃,则可按照3%增值税征收率开票、纳税。同理,一般纳税人若放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则可按照6%增值税税率开票、纳税。
也就是说,您公司收取餐饮服务发票,若票面注明“免税”、“1%”、“3%”、“6%”都是有可能的。当然,“免税”发票两种纳税人皆可能开具,“1%”、“3%”征收率发票只能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6%”税率发票则只能由一般纳税人开具。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